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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点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交通运输 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交办法规〔2018〕110号
 
 
点点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交通运输
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2018年全省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点点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2018年全省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要点
 
    2018年全省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围绕2018年全省交通运输中心工作,以坚持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为主线,不断提高全行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三基三化”建设,把法治要求贯穿到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服务、安全生产的各个领域,为全省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深化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
    (一)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制度。充分发挥党委(党组)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定期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交通运输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二)加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设。严格落实《点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明确在交通运输体制机制改革中、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地方立法等重大决策中实施法定程序的标准和步骤,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把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纳入法治化轨道。
(三)重视发挥法律顾问的服务作用。完善法律顾问管理及运行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让法律服务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关口前移、在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案件办理中的节点前移,提高法律顾问的服务效益。
    (四)深化政策措施研究。发挥政策措施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结合新形势下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和法治建设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优化交通运输发展体制机制、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研究。深化“三基三化”建设,开展基层综合执法站所建设标准和执法基础管理制度方面的研究和试点探索,提高基层执法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交通运输法规制度建设
    (一)加快交通运输行业立法。按照省人大、省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要求,积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做好《青海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起草调研工作,为今年的立法提交工作做好准备。做好《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的起草调研工作,强化问题导向,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积极推动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急需的法律法规制修订进程,发挥好地方立法对交通运输事业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点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健全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质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梳理结果及时公布。
    (三)努力推进交通运输行业制度建设。牢牢把握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黄金时期,紧紧围绕现代综合交通运输改革各项任务,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把交通运输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坚持管理创新和改革于法有据,着力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制度建设质量和效率。
    三、持续深化“放管服”
    (一)做好简政放权的“减法”。继续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取消、下放和调整工作,激发交通运输市场活力,坚持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推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进阳光审批,网上联审。简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结时限,着力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同时,结合省政府“证照分离”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二)持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结合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整合交通运输政务服务资源,优化服务流程,动态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部门间业务协同,通过数据共享等方法,尽量减少群众办事资料申报工作,精简申报材料。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用好网站、视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提升舆论引导力,以“互联网+政务服务”助推行业改革发展。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厅属相关单位要继续跟进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实施和后续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抽查数据和结果应用机制,做好“双公示”工作。
    四、继续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
    (一)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部、省全面落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结合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建立机构设置及其职能配置合理、运作协调高效、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二)继续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加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推进省级数据中心和省级应用系统的软硬件建设,逐步建立以执法协同办案、执法监督与评议考核、执法信息共享和交换平台为支撑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建设,加快信息技术在联网治超、非现场执法等工作中的应用,不断提高交通运输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全省道路运政、公路路政、水运海事全面推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好交通运输部即将出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法、提高执法效能。
    (五)继续深入推进“三基三化”建设。按照《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基层执法站所“三基三化”建设方案》,总结全省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三基三化”试点建设工作的方法和经验,开展“三基三化”建设年活动,形成以点带线、以线促面、示范引领、推动整体的辐射效应,持续完善基层执法保障体系。
五、强化法治监督和保障
(一)组织开展2018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突出年度考核工作重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评议考核的标准和指标体系,提高执法评议考核的可操作性,提升执法考评效果,做好迎接交通运输部督导检查工作,推进执法规范化。
    (二)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注重运用实地调查、调解、和解等方式,努力化解行政争议。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积极应对行政诉讼,严格落实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认真履行法院司法判决。建立行政复议与诉讼报告分析、研判、通报制度,及时向领导提供相关报告。
    (三)建立执法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将执法检查作为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促进规范执法各项措施落实的重要抓手,开展公路执法服务大走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明察暗访等活动,加强执法监督的针对性,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指导,确保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六、组织开展“七五”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
    (一)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对交通运输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和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法治政府建设理论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继续举办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系列讲座,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
    (二)组织开展“七五”普法中期检查评估。对照《点点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对交通运输系统“七五”普法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迎接省普法办对省厅“七五”普法工作的中期检查评估。
    (三)做好交通运输法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普法阵地优势,利用车站、码头、服务区、收费站、公共交通工具的宣传栏、电子屏、可变情报板等开展普法宣传,积极运用微博、微信等移动自媒体平台推进交通运输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做好“路政宣传月”、“治超宣传月”及“国家宪法日”等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积极推进“法律七进”,把执法宣传贯穿于日常行政执法的始终,增强行政相对人的知法守法意识。
 
 
 
 
 
 
 
 
 
 
 
 
 
 
 
                                                             
  点点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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